在總體規(guī)劃時,糧庫應建在城、鎮(zhèn)(村、屯)的邊緣;并位于長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方向;且不宜與易燃、易爆工廠、倉庫鄰近布置。為方便管理,防止外來人員、牲畜家禽等隨意進入庫內,糧庫應建立圍墻,采用不燃材料建造,其高度根據(jù)實際需要和環(huán)境所確定,一般應在2m以上。
糧庫區(qū)內可根據(jù)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質分成若干小區(qū),一般可劃為六個區(qū),即:儲糧區(qū)、化學藥品區(qū)、糧食烘干區(qū)、糧食加工區(qū)、器材區(qū)、生活區(qū)。各區(qū)之間要有一定的防火間距。消防通道可與庫區(qū)交通道路合用,但應成環(huán)形,通向各小區(qū).當庫區(qū)的圍墻一側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兩個以上的出入口。
庫區(qū)內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。如消防給水管道或備有專用泵的蓄水池、水井、水塔,也可利用天然水源。但應有?肯儡囕v的設施。供消防車取水的水池保護半徑不能大于15Om,且吸水高度不能超過6m。當消防用水與生產(chǎn)生活用水合用時,應有保證火災時消防用水的措施。庫區(qū)內還應設置其他的消防器材。消防設施的電源,應保證不中斷供電。糧庫土方不能有架空電線通過,應盡可能地采用地埋線,以免電線桿倒斷或電線松弛相碰打出火花,引起火災。變壓器不應設置在儲糧區(qū)內或貼近堆場,否則,不僅增加火災危險性。而且還有導致雷擊的可能,從而引起火災。
糧庫區(qū)應設置避雷設施,并定期檢測避雷設施和接地裝置的完好情況。
2.防火間距
糧食儲存,無論采取哪種形式,都必須留有防火間距。
庫房、土圓倉和堆垛與圍墻之間要留有6m的平坦空地;庫房庫房之間應視其耐火等級不同留出防火間距。
糧食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屬于丙類,其耐火等級、層數(shù)和面積應符合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。
3.嚴格控制火種和電源
(1)糧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。如因生產(chǎn)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,在動火前,應嚴格執(zhí)行動火審批制度。切實落實防范措施,并設有專人負責。在工作結束后,要細致檢查,徹底熄滅殘火。在危險性大的地方作業(yè)結束后,應設專人監(jiān)護,確實無火險后,方可離去,防止死灰復燃。
(2)機車或其他機動車輛進人庫區(qū)時,要嚴格檢查。機動車在排氣管處必須安裝防火罩(火星熄滅器)。
(3)糧庫內除照明線路外不允許安裝其他動力電氣線路和設備,引進庫房內的電線必須穿金屬管配線。燈具應設在走道的上方,距離堆垛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.5m;不得采用碘鎢燈、日光燈;電氣開關應設在庫房外,并有防雨設施。
(4)動力線路應設在庫房外面,使用裝卸機械時,電源由橡套電纜引人庫內,橡套電纜必須究好,不得損壞或有接頭;機械設備的電氣開關應配帶金屬防護罩。
(5)儲糧區(qū)內電氣線路安裝應采用電纜線或地埋線。
(6)下班或作業(yè)結束后,必須切斷倉庫內的電源。
(7)做好庫區(qū)周圍居民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,燃放鞭炮或其他動火時應盡量遠離庫區(qū)。
(8)完善庫區(qū)內各種防火安全管理制度。
4.控制庫區(qū)內的可燃物
(1)易燃、可燃材料,不應到處亂堆放,應整齊堆放在指定地點,并與庫房和堆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。
(2)庫房外和露天堆場內要做到“三不留”,即不留雜草、不留垃圾、不留可燃物。
5.糧食立筒倉的建筑防火要求
(1)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規(guī)定,筒倉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。其頂部蓋板應設120kg。
(2)工作塔宜采用現(xiàn)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建造,它的整體性好?贡芰^強。并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,泄壓面積與工作塔體積的比值(m^2/m^3)取0.22,有條件時可將外墻的一面做成輕質泄壓外墻,但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。
(3)立筒倉及工作塔內壁表面應垂直,平整光滑,以減少積塵并易于清掃。儲存面粉等粉料的筒倉壁應涂對人體無害的涂料,防止倉壁掛粉積塵。內墻面與地面連接處應做成圓角,以利清掃。
(4)變、配電室應與筒倉脫開建造,如有困難可毗鄰外墻設置、但應采用加強抗爆能力、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墻隔開。
(5)安全疏散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,最遠工作地點到樓梯間或外部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30m。
(6)機械化立筒倉整體建筑應有良好的避雷裝置。工作面或樓梯倉整體建筑應有良好的避雷裝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