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補充耕地方案編制的主體
一般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。
直轄市或省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城市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,由直轄市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。
2)補充耕地方案的內容建設用地名稱、被占用耕地面積、補充耕地負責單位、補充耕地實施單位、已經完成補充耕地情況、擬完成補充耕地位置、數量,補劃基本農田地塊的位置、面積情況等內容,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寫。
3)補充耕地方案審核的內容
①補充耕地責任單位、實施單位是否落實;
②補充耕地地塊位置、面積是否確定;
③補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當;
④補充耕地的保證措施是否得力;
⑤若建設占用基本農田,則須審查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實,質量是否符合要求。